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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及考生须知

时间:2009-02-14 08:25来源: 作者: 点击:
2009年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及考生须知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公务员考试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用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试;是按照确定的招录计划,针对相应的空缺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竞争性考试。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
公共科目笔试是针对公务员岗位任职能力和职位要求进行的考试。通过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达到对报考群体初步筛选的目的。
本次笔试结束后,招录主管机关将组织面试入围的考生进行面试。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本次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考试科目:
A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A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和《申论》三个科目;
B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B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两个科目;
C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C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两个科目。
选调生公共科目笔试同A类。
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科目。
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三、考试内容、结构及题型
(一)公共基础知识
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
考试内容: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历史知识: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
其他知识: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间发生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实务题、论述题、简析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综合分析题、材料处理题等。
根据A类、B类、C类不同试卷结构的要求选取上述若干个题型。A类、B类、C类试卷均有主观题和客观题。
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主 要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根据国内外公务员考试的现状,经过有关专家的反复研究、论证,在行政职业能力方面,公务员工作要求公务员具有一定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准确处理数量关系、合理进行判断推理、恰当的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等基本能力素质。
知觉速度与准确性: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信息进行筛选和快速反应的能力。
数量关系: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技能,重点涉及数字和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试应试人员迅速而又准确地理解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
资料分析: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形、表格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的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数据性、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
考试题型均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00分钟,满分100分。
根据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能力和A、B、C三类招考职位的基本任职要求,下面各表中分别列出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各类考试的题本结构。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的题本结构
部 分
      容
数量关系
数字推理
数学运算
判断推理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图形推理
逻辑判断
语理解与表达
阅读理解
资料分析
文字资料
表格资料
图形资料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的题本结构
部 分
     容
知觉速度与准确性
同符查找
数字区间定位
字符替换
数量关系
数字推理
数学运算
判断推理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图形推理
逻辑判断
言语理解与表达
阅读理解
资料分析
文字资料
表格资料
图形资料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的题本结构
部 分
      容
数量关系
数字推理
数学运算
判断推理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图形推理
逻辑判断
言语理解与表达
阅读理解
资料分析
文字资料
表格资料
图形资料
 
()《申论》
从字面上理解,“申”可以理解为申述、申辩、申明,“论”则是议论、论说、论证。所谓申论就是对某个问题阐述观点、论述理由、合理地推论材料与材料,以及观点与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
《申论》主要通过应试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等,测试应试人员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申论》给定的材料通常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要求应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形成和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路或解决方案,用文字形式准确流畅地表达。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四、考生须知
应试人员务必携带黑色签字笔或钢笔、2B铅笔和橡皮;所有考试必须在指定位置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等信息;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
()主观题作答要求
《公共基础知识》(A卷、B卷、C卷)、《申论》和《法律专业试卷》的主观题,应试人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用圆珠笔、铅笔或在非指定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二)客观题作答要求
《公共基础知识》(A卷、B卷、C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B卷、C卷)、《法律专业试卷》的客观题,要求应试人员必须用2B铅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或其他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三)《公共基础知识》、《申论》和《法律专业试卷》考试铃声设置及作答步骤
1)考试前15分钟,第一遍铃声(预备铃),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答题卡和试卷。应试人员在试卷和答题卡、答题纸上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此间,应试人员可以阅读考试说明,并按照上面的规定去做。
2)第二遍铃声,考试开始,应试人员开始作答。
3)第三遍铃声,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人员收回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并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铃声设置及作答步骤
1)考试前15分钟,第一遍铃声(预备铃),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答题卡和题本。应试人员在题本和答题卡上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此间,应试人员可以阅读考试说明,并按照上面的规定去做。
2)第二遍铃声,考试开始,应试人员开始作答题本。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B类的应试人员只能作答题本(Ⅰ),作答时限10分钟。必须注意题本(Ⅰ)上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是单独计时测验,如果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这一部分试题,不能接着做题本(Ⅱ),必须听候监考人员的指示。
3)第三遍铃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B类的应试人员停止作答题本(Ⅰ),监考老师回收题本(Ⅰ)开始作答试题本(Ⅱ),其余应试人员继续作答。
4)第四遍铃声,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人员收回题本、答题卡、答题纸,并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答题过程中不得使用涂改液,否则责任自负。
2)不得在试卷作答部分留有与答题内容无关的任何信息,违者按违纪处理。
3)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计算工具,不得携带手机等其他通讯电子设备入座,不得提前交卷、退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4)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抄录试题,否则,将取消其考试成绩,终止考试资格,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五、答题卡填涂方法说明
由于客观题是通过光电阅读机和计算机来阅卷评分的,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填写:
1.首先用钢笔或签字笔分别在“姓名”、“准考证号”栏填写你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准考证号一栏下面的十一个方框中,填上你准考证号的十一位数字,然后,对应准考证号的每位数,将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相应的括号内涂黑。
2.答题时,用2B铅笔在对应题号所选项的信息点内涂黑,但不要涂到框外。
3.不能用钢笔、圆珠笔填涂选项。
4.修改时要用橡皮彻底擦干净,必须保持卷面整洁,不得做任何其他记号。
5.不得折叠答题卡。
 
六、补充说明
1.考试内容原则上以大纲划定的范围为准。《公共基础知识》试卷在10%范围内可超出考试大纲。
2.本次考试不指定教材,但应试人员可参考以下用书:
江苏省公务员学习丛书:
《马克思主义基础》(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南京大学出版社)
《行政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
《语文知识与公文写作》(南京大学出版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江苏人民出版社)
江苏省公务员学习辅导用书:
《综合基础知识》(江苏人民出版社)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江苏人民出版社)
《申论与写作》(江苏人民出版社)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二○○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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