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聘用制书记员3名。
二、用工方式
本次招聘的聘用制书记员,为劳务派遣形式,即与用工单位委托的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书记员岗位工作。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3.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纪律、规章制度;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身高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不限;
3.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综合和电脑操作能力。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人民检察院、法院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本人或直系亲属被判处刑罚、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本人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在本地区从事律师工作或其他任职回避情形的;
7.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8.涉毒吸毒人员;
9.其他不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的情形。
四、招聘步骤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步骤实施。
(一)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在考试聘用过程中必须一致。
(1)报名地址: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电话:5325361
(2)报名时间:
报名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报名登记表》;
(2)个人正面免冠近期1寸标准证件照(要求:蓝底,jpg格式);
(3)本人有效身份证;
(4)毕业证;
(5)“学信网”申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6)报名日期内的“健康码”和“行程码”电子图片(“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均为绿码的考生方可报名)。
(二)考试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包括笔试和面试,分别占总成绩的40%、60%。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内容为行政能力测验、公共基础知识和履行书记员岗位职责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岗位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整场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面试成绩。
面试自愿放弃等形成缺额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时间以本院电话通知为准。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体检合格的人员进入考察环节,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面试结束后至拟聘用公示前,因报考人员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四)公示
根据考试、面试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经石门县人民检察党组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办理相关手续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证属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发现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
五、待遇和保障
聘用制书记员的相关薪酬待遇参照本院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执行,缴纳“五险一金”,转正后享受工会、考核奖励等其他待遇、福利,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六、其他说明
(一)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考试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且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二)考生所留的个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个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三)考生应严格遵守石门县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配合落实防控措施,自觉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主动出示“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根据需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招聘期间疫情防控部门有其他要求或需暂缓招聘工作的,另行发布公告。
(四)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均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参加的,均视为自动放弃。
(五)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除体检费用外,不收取报名费用。
(六)其他未尽事宜,请致电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咨询,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次招聘拥有最终解释权,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电话:0736--5325361。
附件一:考生报名登记表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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