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财政局关于公开招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屏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算评审、结算审核工作,屏山县财政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和性质
(一)本次公开招聘编外聘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2名。
(二)本次公开招聘人员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管理。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2.工程造价、建筑经济、电力、安装工程等相关建筑类专业,具有二级造价师资格或全国造价师资格,有工程造价及预结算管理相关工作经验满五年及以上(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熟悉工程招投标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熟练操作各种计价计量软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2023年4月25日9:00至2023年4月28日(工作日)17:30到屏山县行政综合大楼A0813现场报名。
(二)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屏山县财政局公开招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报名信息表》(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两张);
(2)岗位所需的资质、工作年限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3)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三)资格审查
由财政评审中心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工作贯穿招考和聘用全过程,报名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四)考试
本次考试为面试(主要为实操能力),考试时间、地点由工作组电话通知,本次招聘免收考试费用。
(五)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须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由屏山县财政局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其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形成考察结论。
(七)递补和公示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自动放弃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年内离职出现缺额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拟聘人员在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s://www.ybrc128.com/)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聘用和待遇
(一)拟招聘编外人员公示无异议者,用人单位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二)本次招考试用期1个月,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试用期不合格或聘期内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薪酬待遇。受聘人员试用期标准为4000元/月,正式聘用后,具有二级造价师资格年薪上限15万(含单位按基础薪酬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其中基础薪酬为6万元/年。具有全国造价师资格年薪上限20万(含单位按基础薪酬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其中基础薪酬为9万元/年。薪酬总额计取方式按照《屏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临聘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薪酬及日常管理方案》执行,超过上限的,按上限执行,未达到上限的,按实际计取额度执行。基础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考核发放。薪酬总额不包含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工会福利和餐补。
(四)受聘人员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经用人单位研究,可继续聘用,聘用第二年起,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五)受聘人员合同期内可参加事业单位、公务员等其他就业招考。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考参照事业单位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招考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将在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s://www.ybrc128.com/)公告。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面试、体检、考察、递补、聘用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由屏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831-5705282:饶先生。
屏山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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