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法官队伍结构,拓宽法官选任渠道,促进审判人才有序交流,加强大连法院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省法院、中级法院2023年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经省法院党组、省委组织部同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决定开展2023年逐级遴选法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及职位
面向大连辖区基层法院遴选员额法官6名。其中,刑事审判庭2名;民事审判庭3名;执行局1名。
二、资格条件
(一)参加遴选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报考刑事审判庭职位的,需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习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安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报考其他职位的,需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3.在基层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含入额前担任法官的时间)。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5年内荣记二等功以上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法院的任职年限可放宽至4年;
4.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5.年龄在43周岁以下[1980年6月30日(含)以后出生];
6.法官等级不低于一级法官或符合任一级法官条件;
7.办案业绩较好,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8.具有正常履行审判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上述有关年限时间计算截至2023年6月30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5.按照有关规定,尚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
6.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8.其他不适合参加逐级遴选的情形。
三、遴选程序
(一)提出计划(2023年6月14日前)
市中院根据编制及员额空缺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提出遴选计划,填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逐级遴选法官计划表》并制定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发布公告(2023年6月15日前)
遴选计划经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市中院在法院内网向辖区基层法院发布逐级遴选法官公告。
(三)人员报名(2023年6月20日前)
报名工作由市中院组织实施。由参加遴选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法院审核研究同意后报名,每人限报1个遴选职位,由所在基层法院政治部汇总后统一报市中院干部人事处。报名人员需按要求向市中院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填写《辽宁法院法官逐级遴选报名表》(详见附件)。
(四)资格审查(2023年6月30日前)
市中院按照遴选职位资格条件和有关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审查后填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逐级遴选法官报名人员名册》,并形成资格审查报告,报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备案。
遴选职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与遴选人数比例应不低于2:1。对于未能达到比例的职位,经市中院报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同意,予以取消或按比例核减;不予取消或核减职位的,参与该职位遴选的人员的有关成绩应不低于此次全省逐级遴选相应部类的平均成绩;取消该职位的,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超过规定时间未改报其他符合条件职位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考试和考核
1.笔试(2023年7月28日)
笔试方式为闭卷考试,满分为100分,合格为60分,由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统一命题、统一阅卷。主要测试参考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以及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等业务能力。未能达到开考比例且不予取消或核减职位的,参考人员的笔试合格分数线应不低于此次全省逐级遴选相应部类的平均分。
笔试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笔试地点设在辽宁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院。
2.业绩考核(2023年8月9日前)
考核以客观量化评价为主,满分为100分,重点考核报名人员近3年以上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同时因审判业绩突出,获得中央、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综合调研能力突出,调研成果得到发表或获奖的;具有人民法庭任职经历的纳入考核内容。由市中院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业绩考核工作方案,报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实施。
3.面试(2023年8月12日前)
笔试和业绩考核成绩按30%、40%比例加权排序后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比例设置为1:5。若达不到上述比例,则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满分为100分。未能达到开考比例且不予取消或核减职位的,参考人员的面试合格分数线应不低于此次全省逐级遴选相应部类的平均分。面试主要对应试者的拟任职位匹配性、专业知识、法律素养、案件分析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自我情绪控制能力与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举止仪表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试。
(六)考察(2023年8月15日前)
按照笔试、业绩考核、面试30%、40%、30%比例加权计算总成绩,市中院根据总成绩差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人数比例为2:1。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进入考察人数为准。
由市中院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杜绝政治素质不合格、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人员遴选进入市中院。考察组还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违规违纪情况等,并根据考察对象法官等级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考察组应就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考察对象。考察对象所在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七)确定拟遴选人选(2023年8月20日前)
市中院根据考试考核及考察等情况,研究确定拟遴选人选。确定拟遴选人选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八)公示和递补(2023年8月25日前)
在市中院和拟遴选人选所在法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市中院提出拟遴选建议,报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审核。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逐级遴选资格,而后在考察合格人员范围内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决定(2023年9月10日前)
经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法院党组审议,由省法院党组提出遴选意见。
(十)办理相关手续
市中院根据省法院党组意见,及时报组织部门办理转任手续,报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办理员额确认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法律职务任命、法官等级确定等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市中院逐级遴选法官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进行,并自觉接受干警、群众的监督。发现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情况的,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也可向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反映。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由市中院负责解释。凡涉及本次法官逐级遴选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中院法院党组研究决定。遴选条件、方式、时间等如有变动或调整,以市中院法院内网平台发布的补充公告或通知为准。
2.本次遴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纪律和要求执行,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遴选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调整,请报名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
遴选法院电话:83725251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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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l.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454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