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东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满足我镇公办中小学2023年秋季开学教师需求,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聘教师,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岗位
(一)本次招聘公办学校特聘教师共3名。(具体岗位见附件1)。
二、薪酬待遇
特聘教师年薪待遇为12—19万元/年(含五险一金),新招聘的特聘教师第一年为考察期,考察期年薪12万元起,考察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晋升工资档次(1档14万元—5档19万元),之后每年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晋升工资档次,年薪最高可达19万元。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毕业生:应届毕业生;
2.社会人员:指毕业生外符合报考条件人员。
(二)基本条件
报考者须具备《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要求的基本条件及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港澳居民),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4.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符合本方案和《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6.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资格条件
1.教师资格证要求:报考人员须取得初中以上层次的教师资格证,取得的教师资格可以任教本级及以下学段教师岗位。
2.学历资格: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含海外学历学位)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相近但又未列入岗位要求专业范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超过一半基本一致的,由招聘单位审核后认定为相近专业的可报考。
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为学科教学、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学专业的,其专业研究方向如与报考的教师岗位一致的,视为符合要求。
4.年龄条件:35周岁以下;
5.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
四、招聘程序
现场报名—资格审核—面试考核—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每位考生限报一个符合条件的岗位,且须在报考期间按规定提交符合岗位要求的报考材料,因材料不符、不齐或因资格不符岗位要求而造成报考失败的,不另行通知,责任自负。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即2023年7月25日至26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每位考生限报一个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
2.报名地点:东莞市东坑镇文化中心大楼三楼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6室。
3.报考需提交的材料:
(1)《东莞市东坑镇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特聘教师报名表》(详见附件2);
(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鉴定书或认证证明复印件(没学位可以不提供);
(4)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5)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初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没职称可以不提供);
考生需现场提供相关证件原件进行验证。成功报名的考生需现场微信扫码登记个人信息,并加入相应钉钉群。面试考核具体要求和安排等有关通知,将在群里发布。考生逾期未入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二)资格审核
1.资格初审
由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统筹安排相关人员组成资格评审小组,负责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材料是否符合报考岗位要求进行审核。
2.推荐面试考核名单
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和资格审查情况,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直接进入面试考核环节。
(三)面试考核
1.考核时间
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2.考核形式
试讲,由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统筹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推荐人员进行面试考核,考核的形式为现场试讲,考生现场备课40分钟后进行10分钟的试讲考核。
3.成绩
试讲成绩均为百分制,成绩保留2位小数,达标分数线均为80分,不达80分的均不计算入总分,不予录取。按总成绩从高到低1:1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如出现考试成绩相同影响拟聘结果的,将需进行加试。
(四)体检
体检时间和地点:在东莞市三甲或以上医院体检,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如近三个月内有在上述医院进行教师资格或教师招聘体检的,可提供体检表原件或复印件,免于重复体检。
(五)考察
对拟聘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或其他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考察与核实。
(六)公示
拟聘用人员将在“东坑智教育”公众号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为聘用人员,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设1年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考生严格按照公告和岗位要求报考,个人条件与报考要求不相符的,考试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二)报考人员须诚信报名。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
(三)本公告由东莞市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769-81186063
附件:
东莞市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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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http://www.dg.gov.cn/dgdkz/gkmlpt/content/4/4043/post_4043433.html#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