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康乐花园幼儿园创建于2001年9月,是深圳市一级幼儿园,园所坐落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康乐花园职工新村大门口。幼儿园场地独立完整,园舍占地面积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本公告岗位要求所规定的条件。
招聘岗位
副班教师机动(2名)
(一)社会人员
岗位要求:(A/B满足其一即可)
(A)
(1)学历:本科及以上;
(2)年龄:40周岁及以下;
(3)专业:教育教学相关专业;
(4)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健康证;
(5)有至少一年社会工作经验;
(6)具备以下任意条件者优先;
①具有学前教育工作经验;
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
(B)
(1)学历:大专;
(2)年龄:40周岁及以下;
(3)专业:教育教学相关专业;
(4)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健康证;
(5)有至少一年社会工作经验;
(6)具有学前教育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岗位要求:(A/B满足其一即可)
(A)
(1)学历: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
(2)年龄:35周岁及以下;
(3)专业:教育教学相关专业;
(4)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须承诺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否则不再续聘)、健康证;
(5)具有龙岗区公办幼儿园一学期以上实习经验者优先。
(B)
(1)学历:大专;
(2)年龄:35周岁及以下;
(3)专业:学前教育专业;
(4)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须承诺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否则不再续聘)、健康证;
(5)具有龙岗区公办幼儿园一学期以上实习经验者优先。
厨工(1名)
岗位要求:
(1)年龄: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
(2)专业:不限专业;
(3)持有健康证;
(4)吃苦耐劳;
(5)有幼儿园工作经验者优先。
报名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参加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人员;
3.失信惩戒对象;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的其他情形。
招聘流程
一、报名材料:
1.报名表(附件1);
2.报名信息采集表表(附件2);
3.身份证、户口本;
4.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5.教师资格证及其他岗位相关证书;
6.承诺书(附件3);
7.证明:报考人员为龙岗区幼儿园在职教职工的,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参加本次招聘的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附件4);
8.工作经历、荣誉证书等材料(合同、社保、工资单、聘用证书等)。
二、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仅限报考1个岗位,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如报名人员的学历学位验证报告因客观原因暂无法提供的,最迟应在聘用前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2.报名人员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通讯不畅通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材料初审:
1.招聘单位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报名情况、基本条件、查阅材料等综合情况,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进入综合考核人员名单。
2.资格初审者结果以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回复。
四、综合考核:
1.面试时间:资格初审入围后通过短信通知。
2.面试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康乐花园幼儿园。
3.面试方式:招聘小组结合实际,采取面谈(自我介绍、现场答辩)、专业技能展示等方式进行。
(1)自我介绍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个人综合素质、学前教育工作业绩、个人业绩等内容。
(2)现场答辩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个人能力、素质、专业知识水平等内容。
(3)专业技能展示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技能水平、特长、经验等,老教师以说课展示,新教师以唱、跳、讲故事、自带美术作品等展示。
(4)招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考核事项。综合考核成绩设置合格线,合格线以上人员依据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五、体检:
1.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体检须至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有关规定复检。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取消应聘资格。
六、公示
招聘单位具体负责拟聘人员公示事项。
七、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国家、省、市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相关规定的,办理聘用手续,不服从安排者不予聘用。
报名时间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邮箱主题统一命名为“姓名+岗位+手机”。
3.报考人员如有疑问,应先详细阅读公告;仍有疑问,请咨询李老师、陈老师,联系电话:28688330、28688331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00,14:30-17:00)
有关说明
1.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岗位人员性质为非在编合同人员,岗位设置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合同。
2.薪酬待遇:参照市区公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工资方案执行。
附件下载
1.附件一:报名表
2.附件二:报名信息采集表
3.附件三:承诺书
4.附件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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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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