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编外聘用人员主要协助法官从事审判、执行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以及法官,庭处室领导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二、招录人数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招录编外聘用人员5名,岗位及要求详见附件1。
三、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3.年龄35周岁以下(
4.司法雇员需熟练操作计算机及办公软件,审判辅助人员(具备车辆驾驶技能)持有并取得C1及以上驾照不少于2年,且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需备勤、出差)。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五、招录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
2.报名方式: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真实、完整填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外聘用人员招录报名表》(见附件2)后将报名材料扫描拍照打包,邮件主题注明“编外聘用人员招聘+姓名”发送至hzzyrsc2023@163.com;审核情况将通过邮件反馈。
3.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外聘用人员招录报名表(报名表用A4纸打印,并贴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
(3)户口簿;
(4)毕业证书;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资格初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笔试和面试的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合格分均为60分。
1.笔试
(1)编外聘用人员笔试分综合基础知识和岗位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知识。
(2)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另行通知,笔试地点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七楼会议室。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3)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人数未达到1:5的,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员均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
面试进行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拟参加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3.面试
有关面试安排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考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将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体检、考察
根据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参照事业人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结束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编外聘用人员的招录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四)公示与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信息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杭州市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按照总成绩,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经考试考核确定拟录用人选之外,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递补人选。一年内本单位同类岗位若出现减员情况,经体检、考察合格,可根据本次招聘同类岗位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到底确定递补人选并直接予以录用。
被录用人员与杭州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2倍的,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但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1,若低于1:1,放宽招录条件后重新发布公告,待符合开考条件后开考;若仍无法满足,报上级主管部门后核减招录人数。
(二)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考生应及时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四)如有疑问,可咨询0571-89585348,87393463。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举报电话:0571-89585335
附件: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向社会招录编外聘用人员岗位表.doc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hzcourt.gov.cn/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