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2023年公开招聘18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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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公告详情

为加强城市社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18名(具体计划详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有志于社区工作;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适应职位需要的身体条件,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组织协调能力;

3.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具有衢州市区(衢江区、柯城区)户籍,以20231125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衢江区城市社区在岗专职网格员户籍不限;

5.年龄40周岁及以下指19821125日及以后出生,其他年龄要求以此类推;

6.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详见计划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各类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在普通高校就读的不能报考。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证书报考;

6.待完成招聘程序后统一调配,不愿服从统一调配的;

7.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本次招聘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领取准考证、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信息

20231116日,通过衢江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qjq.gov.cn/col/col1389659/index.html)发布招聘信息。本次招聘过程相关信息一般只在衢江区政府网“公告公示”栏公布,不再另行电话或短信通知,请报考者及时关注。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31124-11252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6号(衢江区交通大楼二楼大厅),咨询电话:0570-3838736

3.报名材料:(装订顺序如下)

1)按要求填写信息、贴上一寸照的《2023年衢江区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报名表》(原件);

2)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第一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或符合户籍放宽要求的证明原件;

4)学历证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5)报名人员具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确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代报,代报人除携上述相关证件材料外,还需随带报名委托书和代报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资格审核:根据报考者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5.领取笔试准考证:资格审查结束后,在衢江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布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和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地点。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见笔试准考证。按准考证载明的时间、地点等参加笔试。

(三)笔试

1.开考比例。本次招聘原则上按照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人数1:3比例开考,若报名人数不足1:3的,经研究后可降至1:2。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人数不足1:2比例的岗位,招聘计划数将相应核减,核减的计划数转增至其他岗位。转增办法:核减的计划数在1:2比例的前提下转增至招报比较大的岗位。若不符合转增计划条件(即其余岗位达不到1:2比例),招聘计划将相应核减直至核销。

核减、转增、核销计划将通过衢江区政府网公告公示栏、人事信息栏向社会公布。招聘计划数核销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可在自核销计划公布起24小时内按要求进行改报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

2.笔试。笔试采用闭卷形式,由衢江区民政局、衢江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一门,满分100分,考试范围为公共基础知识、社区工作业务知识、社区工作政策法规和写作等。报考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加分。笔试结束后,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在笔试成绩上分别加2分、4分,不累计加分。笔试加分后成绩作为笔试总成绩。

(四)面试

1.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入围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2.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由衢江区民政局、衢江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核。

3.参加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和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按面试通知书载明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准时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相关岗位不再递补。

(五)体检

1.面试结束后,按考生笔试总成绩占40%和面试成绩占60%合成综合成绩(满分100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2.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综合成绩相同,以加分前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3.体检工作由衢江区民政局、衢江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4.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资格并取消聘用资格。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相关岗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考核

1.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在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工作由衢江区民政局、衢江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按有关程序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及《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

2.考核期一般不超过60天,自入围考核对象公布之日起计算。考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宜聘用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聘是否聘用的依据。

(七)公示聘用

1.经考试、体检、考核择优确定的拟聘用对象,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决定不予聘用的,不再递补。

2.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放弃考核或考核结论为不宜聘用为专职社区工作者、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各招聘岗位拟聘用对象名单公示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由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3.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区民政局统一调配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后分配至所辖社区。不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试用期(三个月)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面试合格且综合成绩排名前60%名中的落聘人员(放弃或取消聘用资格的除外)纳入到衢江区专职社区工作者人员招聘备选库。应聘人员放弃聘用资格或专职社区工作者离职的,在备选库中根据岗位需要,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参加体检,经体检、考核合格予以聘用。列入备选库人员待聘资格保留至下一次招考报名时止。

4.经本次招考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须在衢江区服务满5年(含试用期)。未满服务期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公务员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参军、全日制硕研入学除外。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所提供的学历或专业有疑问的,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2.拟聘用人员在办理报到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聘用手续,请自行提前做好沟通协商。

3.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环节。因此,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报名的,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取消聘用资格。

4.本次招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执行。

5.本次招聘工作,衢江区各部门(单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本次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考试的参考复习用书(资料)。社会上如出现任何以衢江区专职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单位及组织方无关。

6.本次招聘由区纪委区监委驻区民政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0-3831628

7.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衢江区民政局、衢江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乡镇(街道)共同解释。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116

附件1.pdf

附件2.docx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qjq.gov.cn/art/2023/11/16/art_1389659_59021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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