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2号令)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湘人社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我局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岗位所要求的专业以《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为准;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岗位、计划及要求
此次招聘计划2名(详见附件1)。
四、发布信息
招聘信息通过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各环节相关信息均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
五、报名
(一)报名时间:
(二)报名地点:湖南省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802室(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诚路21号)。
(三)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现场报名材料:①请应聘者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株洲市市直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报名表》(详见附件2)。②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复印件一式一份。③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3张(标注:姓名+报考岗位)。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签署同意报考的意见并盖章。
(四)相关要求
1.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出国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应通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必须于
2.应聘人员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以
3.本次招聘所设专业不区分专业硕士、博士和学术硕士、博士,但须同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六、资格审查
我局根据岗位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七、考核
(一)开考比例
不设置开考比例。
(二)考核方式
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全部参加考核,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考核按百分制计算成绩,总分100分。设置考核成绩合格分数线为70分(含70分),如应聘同一岗位人员都达不到合格分数线,则取消本次岗位招聘计划。
(三)考核时间、地点
考核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八、体检与考察
根据应聘岗位考核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增加涉毒毛发检测。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主要考察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或放弃资格者,不予递补。
九、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核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被聘用人员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纪律监督
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委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全程参与监督。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特别提示
(一)应聘人员务必及时关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公告、公示与通知等信息。若因本人不及时关注相关信息,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二)本次招聘不收取报名费,体检费个人自理。
十二、咨询与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0731-28686025
(二)监督电话
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委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0731-28686010
附件12023年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计划及要求一览表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rsj.zhuzhou.gov.cn//c935/20231218/i21423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