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金堂县人民法院委托,成都天府水城环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3名,派遣至金堂县人民法院从事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
本次招聘法官助理3名。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拟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工作经历和职业资格;
4.身体健康,胜任拟聘用岗位的工作任务,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C类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掌握计算机及软件使用等必备的办公办案技能,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法律思辨能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其他不适宜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二)报名方式
咨询电话:
(三)资格初审
应聘者须在面试前提交以下材料供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1)报名表原件2份(用A4纸打印并亲笔签名);
(2)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证件照2张;
(3)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张;
(5)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6)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
五、考试
同一岗位的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调减该岗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招聘岗位;确属急需紧缺岗位,可降低至1:2开考。
(一)面试
1.面试人员确定:资料审查合格者,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其综合素质、业务能力与竞聘岗位的适应程度等相关内容。
4.因考生未能及时了解相关公告或通讯不畅等个人原因导致缺席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承担。
(二)加分情形
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加3分;对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加3分;对法律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加2分;对具有应聘岗位工作经历一年以上(不含实习)的报考人员,加2分;对取得驾驶证的,加1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在进行资格初审时需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三)成绩
1.如成绩并列者,进入加试环节,加试仍采取面试形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聘用岗位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如符合条件人数低于计划招聘人数,则根据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
3.如经考核,岗位应聘者均未达到所报考岗位职责胜任要求的(总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该岗位此次招聘。
4.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通过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成绩公布后,依据岗位应聘人数,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个人承担。应聘者对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二)考察
体检合格的,进入考察环节,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按照各岗位已参加面试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七、聘用及福利待遇
(一)聘用
本次公开招聘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成都天府水城环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金堂县人民法院,按照金堂县人民法院《劳务派遣制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管理。首次签订合同试用期2个月,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二)福利待遇
按照金堂县人民法院《劳务派遣制人员薪酬调整办法》执行,并按相关规定购买“五险一金”。纳入金堂县人民法院工会会员管理,享受与在职干警相同的工会会员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每年组织健康体检。单位提供工作餐、办公设备等必要保障。
八、纪律和监督
为确保此次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受理监督电话:028-60511200
附件:劳务派遣人员报名表
成都天府水城环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jintang.gov.cn/jtxrlzy/c115116/2024-05/08/content_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