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2024年“盂雁归巢”体制内人才回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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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引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回归盂县,进一步优化干部人才队伍结构,为盂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实施盂县2024盂雁归巢体制内人才回流计划,欢迎广大在外工作的盂县籍公职人员回盂工作,为家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回流面向盂县籍在盂县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通过参加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被正式录(聘)用的人员。回流对象为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以及盂县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盂县籍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本人为盂县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生源地为盂县);

2、本人非盂县籍,但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为盂县或在盂县工作。

二、基本条件

申请回流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年龄一般在35周岁及以下(19886月以后出生),急需紧缺人才、硕士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836月以后出生);

3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4、进入行政机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具备公务员身份,且是已登记备案的科级及以下人员;

5、进入事业单位必须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3号)有关规定,在编在岗;

6、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7其他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回流:

1、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试用期未满或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

4、有最低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5、原单位不同意调动的;

6、干部档案存疑的;

7、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不予引进和回流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岗位安置原则

1、编制空缺原则;

2平行对口安置原则;

3、服从组织调整原则。

四、回流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申请回流人员持以下材料在盂县县委人才办进行报名登记: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公务员登记表》(含参公人员);

3、《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

5202120222023年度考核登记表;

6、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回流证明,所在单位有上级主管单位的,须同时加注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回流意见并加盖公章;

7、《盂雁归巢人员登记表》及诚信承诺书。

注意:第2345项材料需组织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时进行,随报随审。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75日。

(二)组织考察。县委人才办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协商确定拟接收单位,由相关单位(组织、人社部门,用人单位)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主要采取查阅干部档案、谈话等方式对回流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后,择优引进。

(三)体检。根据考察情况,确定体检人选。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统一组织拟回流人员在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不按时参加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回流资格。

(四)公示。在盂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对拟回流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办理调动手续。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调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回流人员在我县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

(七)县委人才办对本次“盂雁归巢”体制内人才回流计划拥有最终解释权。

咨询电话:县委人才办0353-8188890

地址:盂县秀水西街5号县政府主楼340

附件1:“盂雁归巢”人员登记表

附件2:诚信承诺书

中共盂县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4612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sxyx.gov.cn/xwzx/tzgg/202406/t20240612_19075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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