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宁波国际仲裁院(宁波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非在编办案秘书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审查和仲裁文书送达、协助开展仲裁案件程序管理、审理记录仲裁咨询等。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三)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岗位、人数、专业、学历和范围及资格条件
招聘 岗位 |
人数 |
岗位职责 |
招聘学历要求 |
其他资格条件 |
办案秘书 |
1 |
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审查和仲裁文书送达、协助开展仲裁案件程序管理、审理记录仲裁咨询等。 |
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1、35周岁以下; 2、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 3、法院书记员工作经历优先。 4、具备较好的快速记录能力。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操守,具有较强的责任心、问题解决能力、压力承受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 |
注:1.年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均截止至公告发布之日。
2.凡公告中提到的工作经历均为全职(非兼职、实习)工作经历,历届生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养老保险缴费凭据、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岗位的职责及内容的证明。
3.历届生须已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其中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应聘时,须已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课程为准。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
2、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电子邮箱报名方式。
报考人员真实、完整填写《宁波国际仲裁院招录报名表》(见附件),电子版报名表(附近期免冠彩色照1张)及专业、学历、学位等相关证明电子扫描件一并发送至邮箱:nbzcwyh@163.com进行资格审查,请在标题中注明应聘岗位+姓名。
3、资格审查
宁波国际仲裁院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收到通过资格初审短信的应聘者,请打印《宁波仲裁委员会招录报名表》本人签字,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有关证件原件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8楼(宁波仲裁委员会)。
五、考试
本次考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
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沟通能力、专业知识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回答问题的准确性、举止仪表等。
面试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与考察人员名单将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相关信息在宁波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s://www.nbac.org.cn)上公布。
六、体检、考察
体检与考察由宁波国际仲裁院组织。根据面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参照单位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体检结束后,仲裁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七、公示与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相关信息在宁波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s://www.nbac.org.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经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八、合同签订
拟聘人员与宁波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宁波国际仲裁院(宁波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试用期两个月)。
九、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3倍的,由本院视情决定录用人数。
(二)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
(三)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确保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身原因或无法取得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四)如有疑问,可咨询宁波国际仲裁院,联系人:胡老师,电话:0574-87817862。
附件: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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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https://www.nbac.org.cn/html/xinwendongtai/tongzhigonggao/2024/0621/30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