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力量,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聘用原则。
二、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鸡冠区域内8家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49人,具体招聘岗位、条件等详见《2024年鸡冠区域内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计划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基层;
3.身体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4.满18周岁,35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起点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或技能条件相应资格证书,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报名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2024年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在资格审查阶段可提供学信网关于学籍、学历、学位查询信息及书面承诺材料,最晚在2024年7月底前须取得与招聘岗位条件相匹配的学历、学位,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6.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和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人员;
5.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或有不诚信记录,且处理期未满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职在编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
8.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9.报考岗位聘用后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所列情形的;
10.按相关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采取发布公告、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考试、考察考核、体检、公示、聘用等环节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4年7月23—25日,上午8:30-11:00和下午13:30-16:00(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实行现场报名,每位报考人员只可报考一个岗位,资格审查同步全程进行。本次招聘岗位不设定报考比例。
3.报名地点:报考鸡冠区红军街道兴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鸡冠区东风街道四海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人员到鸡冠区卫健局5楼502(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中路21号)现场报名;报考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人员到鸡西市卫健委3楼307(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85号)现场报名。
4.报考人员需提供材料:
(1)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2)近期同版2寸正面彩色免冠照片(2张);
(3)本人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通过学历查询并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学信网上带二维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以及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加盖学校公章)。港澳地区、国外院校毕业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5.相关加分政策:
(1)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要求受理审核政策加分,具体规定如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3年内参加乡镇级、县级、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分别加15分、10分、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再相应增加2分。在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享受项目生相关待遇。
(2)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17号)文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大学生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考的,可享受“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3)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文件规定,“疫情防控一线的编制外医务人员,在现单位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经所在单位推荐、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报考乡(镇)、县(市、区)和市(地)以上单位笔试成绩分别加15分、10分、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同时具备几个加分条件的考生,只取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计算时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所需材料参照《各类申请笔试政策加分考分需要提供材料明细》(附件3)。
(二)领取准考证
对审核通过人员,将电话通知领取准考证,确定具体考试时间、地点。报考人员持第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笔试与面试
笔试与面试由市人社局和市卫健委全程参与指导,鸡冠区卫健局和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重点考察与报名岗位相关的医疗卫生基础知识、能力素养等相关内容。
1.笔试
(1)考试时间及地点:报名结束后短期内在鸡冠区域内举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笔试内容: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考试。一张试卷,满分为100分。
(3)笔试成绩计算: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4)笔试合格分数线确定:笔试结束后,统筹考虑本次事业单位人才需求及聘用人员基本能力水平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5)笔试成绩公示:笔试成绩在鸡西市人民政府、鸡冠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
2.面试
(1)进入面试人员的确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原则上按参加面试人数与岗位计划招聘总人数3:1的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选;若拟进入面试末位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若拟进入面试人选不足3:1,按实有通过笔试人数确定。
(2)面试规则。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潜在能力等。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达不到60分者不予聘用。面试当日出现缺考者,不影响其他考生面试。
(3)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详见网站公告或招聘单位电话通知。
3.公布总成绩
面试后,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含政策加分)与面试成绩相加合成为考试总成绩,于面试结束一周内在鸡西市人民政府、鸡冠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总成绩取小数点后2位数(四舍五入)。
(四)考察考核与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考核和体检人选,若报考同一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应以原始折合分数(不四舍五入)进行比较名次,如依然并列,则以笔试成绩高者进入。
1.考察考核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考察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大局意识和现实表现。报考鸡西市鸡冠区红军街道兴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鸡西市鸡冠区东风街道四海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进入考察阶段的人员考察工作由鸡冠区卫健局实施,报考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进入考察阶段的人员考察工作由鸡西市卫健委实施。
2.体检工作。由鸡冠区卫健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内容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依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与录用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由区卫生健康局、区人社局复核汇总,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备案;在鸡西人民政府、鸡冠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一经录用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最低服务年限5年,服务期间不得通过考试(遴选)、调动等方式离开本单位。试用期6个月(应届毕业生1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凡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报到、办理聘用手续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伪造、假冒各种证件,弄虚作假的、不守承诺或违纪违规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
(二)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请考生报名时,务必填写本人常用联系方式,确保在招聘期间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以免影响招聘。
咨询电话:0467-2314021(鸡西市卫生健康委基层科)
0467-2653633(鸡冠区卫生健康局基层科)
监督举报电话:0467-6261036(鸡冠区纪委监委)
附件:
附件1:2024年鸡冠区域内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计划表
鸡西市鸡冠区卫生健康局
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jgq.gov.cn/jgq/c101106/202407/c06_3016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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