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社会工作部关于2024年7月选聘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观察员的公告

共计1个岗位,招 若干查看此公告的职位列表
查看此公告的职位列表
基本信息
公告详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黄埔区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新时代人民建议征集,倾听民声、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引导广大群众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建言献策,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社会工作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聘首批社会建设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

一、选聘范围

全区范围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教授学者、两企三新(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从业者、社区工作者、行业协会商会成员,以及其他热心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选聘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

(四)热心公益事业,关心黄埔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自愿参与观察员活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社会观察活动,年龄应年满18周岁,一般应在黄埔区内工作或生活。

三、工作职责

(一)发挥专业特长,发现我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具有普遍性、全局性、急迫性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收集反映社会各界对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意见、建议;

(三)针对各部门落实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各项任务情况进行评价;

(四)参与宣传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举措和成效。

四、享有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有关会议和活动,了解观察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等;

(二)对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工作进行走访观察;

(三)了解所反映问题、意见、建议等办理情况;

(四)在走访观察过程中,获得区委社会工作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五)参加优秀观察员比选,对表现优异的观察员予以表彰;

(六)推荐符合条件的观察员参选区两代表一委员

五、选聘方式及程序

下载《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观察员自荐表》或《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观察员推荐表》(见附件),如实、准确填写各项信息后,于202482日(报名截止时间)前将表格发送至邮箱:shgzb@hp.gov.cn(邮件主题为姓名+社会建设观察员申请表)。联系电话:31202916

(一)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

1.个人自荐: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个人可按照选聘通知的有关要求,填写《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观察员自荐表》进行申请。

2.组织推荐:由区各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观察员推荐表》进行申请。

(二)考察。区委社会工作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确定为观察员人选。

(三)聘任。区委社会工作部公布聘任名单,并为观察员颁发聘书。

六、聘期管理

(一)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观察员聘任、解聘、日常管理等工作,建立与观察员的联系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对观察员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我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规划、机制建立、政策制定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观察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未经区委社会工作部同意,不得以观察员身份擅自发布我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信息;不得利用观察员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观察员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区委社会工作部不定期召开观察员座谈会,听取观察员对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有关部门派代表出席,直接回应观察员提出的问题,并就相关政策执行与观察员进行讨论。

(四)观察员聘期2年,聘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是否续聘。观察员在聘期内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或出现利用观察员名义谋取私利、利用观察员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不宜担任观察员的情况,区委社会工作部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关系,并由观察员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他说明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观察员自荐表》

2.《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观察员推荐表》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社会工作部

2024719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hp.gov.cn/xwzx/tzgg/zpgg/content/post_9766410.html

公告热度
解锁详细分析
该公告在同类公告中的热度为 ***,目前已有 *** 对其非常感兴趣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高校人才网官方微信(硕博QQ交流群:247884325 ,进微信群请加:gzgxrcw06)
重要风险提示:如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提出收取押金、保证金、体检费、材料费、成本费,或指定医院体检等,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单位出具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请求职者提高警惕,有可能属于诈骗或违规行为。
高校人才网
百万硕博人的择业平台
高校直招
5000+单位官方入驻
简历直投
30W+职位一键投递
{{applyDialogData.systemTips}}
{{applyDialogData.resumeTips}}
+ 上传
+ 上传文件
立即续费
{{successContentUp}}
{{successContentDown}}
我知道了
{{ title }}
{{tips1}}
{{tips2}}
{{ title }}
{{tips1}}
{{tips2}}
{{ title }}
{{tips1}}
{{tips2}}
{{ title }}
{{tips1}}
{{tips2}}
职位投递成功!
微信扫码关注【高校人才网服务号】

求职效率翻倍

实时接收投递反馈
精彩活动抢先知晓
为你推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