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优化干部人才队伍结构,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遴选深圳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学校)领导人员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遴选岗位
(一)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五级管理岗)1名;
(二)深圳市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中心主任(五级管理岗)1名;
(三)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馆长(五级管理岗)1名;
(四)深圳市属公办中学党组织书记、校长(五级管理岗)共2名。
三、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作风品行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
4.热爱教育事业,教育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岗位条件
1.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1名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具备研究生学历;
(3)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担任过地市级以上公办中学(含高校附属中学)、教育科学研究部门、教育督导评估监测部门领导班子正职,高等院校中层正职以上等职务,且任职1年以上。
2.深圳市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中心主任1名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具备研究生学历;
(3)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担任过地市级以上公办中学(含高校附属中学)、教育科学研究部门、教育督导评估监测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高等院校中层干部以上等职务,且任职1年以上;
(5)具有3年以上教育督导评估监测相关工作经历。
3.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馆长1名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具备研究生学历;
(3)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担任过地市级以上图书馆正副馆长、高等院校图书馆正副馆长等职务,且任职1年以上。
4.市属公办中学党组织书记、校长共2名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具备研究生学历;
(3)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担任过地市级以上公办中学(含高校附属中学)、教育科学研究部门领导班子正职,高等院校中层正职以上等职务,且任职1年以上;
(5)报名党组织书记岗位的,应当为中共党员,党龄1年以上。
(三)其他条件
上述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以下荣誉或相当荣誉的,予以优先考虑:
1.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中小学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等。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的教师。
2.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特级教师”称号。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名书记、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相当荣誉称号,优秀书记、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条件特别优秀者,符合深圳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经遴选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二)岗位条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将报名材料电子版以文件压缩包的形式发送到电子邮箱(rsc@sz.edu.cn)进行报名,邮件主题按“报名职位+本人姓名”的格式命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不得报名聘任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否则取消报名资格。
3.报名材料:
(1)《深圳市教育局公开遴选报名表》(附近期免冠彩照)、个人履职报告、个人承诺书;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其验证文件(归国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任证明材料、任现职和现级文件、与公告资格条件相关的任职经历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与公告资格条件相关的荣誉证书、其他个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联系人:
(二)后续安排
报名截止后,将组织资格审核、综合考核、体检、考察、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正式聘用等遴选程序,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遴选过程中,如岗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较少,或报名人员不满足岗位需求,或考察对象不适宜作为拟聘人选,将视情况递补或取消该岗位的遴选。
五、其他事项
(一)资格审核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均可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对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本公告及附件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等均包含本级基数。
(三)本公告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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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http://szeb.sz.gov.cn/home/xxgk/flzy/gggs/content/post_11480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