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补充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301号)等有关规定,坪山区决定面向
一、选聘对象
二、选聘岗位及条件
(一)选聘岗位及名额
博士研究生16名,岗位详见《深圳市坪山区区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选聘博士岗位表》(附件1)。
(二)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选聘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材料发至指定电子邮箱,邮箱地址:jiangqian@szpsq.gov.cn,邮件以“报考岗位+姓名+联系电话”的格式命名。考生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参加选聘资格。考生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通讯不畅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报名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深圳市坪山区区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选聘博士报名表》(附件2),word版和签字扫描件一并提交;
(2)有效居民身份证;
(3)所有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须出具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的学历、学位认证函等有关证明材料;
(4)业绩、获奖等证明材料可自愿提供;
(5)证明本人符合岗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提供扫描件。
4.报名咨询电话:0755-89385229,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二)资格审核
报名结束后,对考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资格审核时间:
(三)业务考核
业务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核成绩合格线为70分。在考核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每个岗位按1:1比例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入围体检人员。
业务考核当天考生需携带所有与报考岗位相关材料原件交工作人员审验,交复印件留存,现场审核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业务考核资格。
(四)体检及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实施。体检结果将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请考生保持通信工具畅通,以便及时联系。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坪山区委组织部会同招聘单位组建考察组,对其政治表现、资格条件、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考察。对于2024年应届毕业生,到其就读高校深入了解学习期间的表现情况;对于在职社会人员,到其所在单位深入了解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对于待业社会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等的村(社区)深入了解生活、社会交往等情况。
(五)公示及聘用
对考察合格的考生,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301号),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福利待遇
获聘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享受与岗位对应的薪酬等福利待遇,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及招聘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养、跟踪培养。
五、其他说明
(一)考生应认真阅读公告、岗位要求和报考指南(附件3),并对所提供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全过程,凡弄虚作假或审查发现资格不符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生的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一致。具体请参照《广东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4)。
(三)本公告所指日期或数字均包含本数。
(四)选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在坪山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组织部
附件: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区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选聘博士岗位表.xls
附件2:深圳市坪山区区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选聘博士报名表.doc
附件3:深圳市坪山区区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选聘博士报考指南.doc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szpsq.gov.cn/zwgk/rsxx/zkzp/content/post_11494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