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党建工作部,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质量,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年龄结构、能力素质持续向好发展,按照《关于继续做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编制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编办发[2024]50号)、《关于做好2024年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4]293号)、《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3]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全省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人员招录和编制保障工作,现针对我省部分乡村医生岗位(附件1),面向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聘,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
1.2024届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2022年6月以后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符合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按2024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人员,包括:
(1)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的;
(2)参加“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
(3)大学毕业后未参加工作直接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于2024年培训合格的。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基本政治权利,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有意愿长期在我省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2.专业及学历: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招聘:
(1)曾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5.招聘单位为乡镇卫生院(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派驻到乡镇卫生院下设或一体化管理的公办村卫生室(不含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现场报名
(三)资格审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和范围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时,要建立审查工作台账,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人员签字确认,留档备查。招聘工作组要在报名工作结束后2天内向报名人反馈审查结果。
(四)组织考试
考试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组织,考试方式主要采取“笔试+面试”形式进行。
1.领取准考证。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准考证作为参加笔试、面试及体检的必要凭证。
具体领取准考证、笔试时间及有关要求由省卫生健康委另行发布考试公告。
2.笔试。全省统一组织闭卷笔试,考试不设开考比例。试题内容为乡村医生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统一参加笔试,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笔试结束2日内,将公布笔试分数及合格分数线。
3.面试。根据考生笔试分数,超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不超过3:1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各市卫生健康委会同人社部门成立面试考核组,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宁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免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组织面试。面试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根据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依次等额递补。各市面试工作于
4.总成绩确定。各市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办法计算最终总成绩。在面试工作结束后,公布总成绩、岗位排名,按照同一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笔试、面试和总成绩若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总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者排名为先,笔试成绩也相同时,采取加试面试的方式确定排名先后。面试缺考者,不计算总成绩。
(五)体检与考察
各市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组织人员到具有相关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各市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根据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仅进行一次。体检与考察工作于
(六)结果公示
各市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教育、人社等部门综合资格审核结果、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于
(七)上报备案
公示结束后,各市卫生健康委将资格审查、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等原始材料建档管理,并于
(八)聘用管理
拟聘人员按程序报批或备案后,由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具体岗位,切实履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主体责任。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落实编制保障工作。大学生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后应当在村卫生室继续服务不低于6年(不含参加规范化培训时间),如出现违约情况,则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纳入事业编制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应当在入职后3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如未能按期取得相应资格,则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对大学生乡村医生交流、解除聘用合同空出的编制,定向用于后续年度大学生乡村医生招聘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招聘人员信息台账,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教育、人社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聘和编制保障工作要求,通力协作,稳妥细致推进招聘工作落实,主动、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明确组织机构、招聘时间、招聘程序、招聘条件(审核材料)、招聘数量、岗位列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广泛动员引导毕业生参加招聘,吸引优秀人才进入乡村医生岗位。各地在招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程序步骤,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要严格标准条件,切实把牢“准入质量关”,加强风险研判,确保招聘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李青024-23391887
附件: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bzs.gov.cn/info/1073/409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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