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法院审判工作需要,我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职责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岗位:劳动合同制书记员
招聘人数:5人
(二)岗位职责
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安排案件开庭、询问、听证、判后答疑等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各诉讼参与人;
2.核对委托授权手续等材料,并办理阅卷手续;
3.制作并送达出庭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4.担任案件庭审及其他记录工作;
5.校对、送印、送达裁判文书,及时完成案件的移送上诉、退卷工作;
6.案件审结后,及时登记生效,并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7.根据法官意见做好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工作;
8.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民主公开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四)择优聘用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勤勉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谨言慎行,品行端正。
3.具有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法律专科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4.大专、本科学历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5.认真细致,踏实肯干,具有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6.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
5.其他不宜担任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情形。
四、招聘流程
(一)网络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10月22日9:00至10月27日24:00。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招聘公告,确认符合条件后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逐项提交以下报名资料(PDF格式)至邮箱:zzc@gzinternetcourt.cn:
①《广州互联网法院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需本人亲笔签名);②本人身份证正、反面;③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④毕业证和学位证(应届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⑤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获得荣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院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对照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于审核通过的人员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
4.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2)国有单位的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在面试资格审核时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二)考试
包括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先组织笔试和技能测试,按照笔试和技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结束后,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体检人选。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体检
组织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察
体检合格的,研究确定为考察人选,按程序组织进行考察(考察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非应届生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公示
考察合格的,研究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和拟递补人选,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官网予以公示。
(六)聘用
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分别确定为聘用人选和递补人选。对聘用人选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后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公示期满后六个月内,当出现递补情形的,从递补人选中依次递补。
五、薪酬待遇
获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工资按80%标准计发,年包干经费约7万元。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招聘公告。
(二)考生参加笔试、资格审核、面试、体检时,需携带身份证;证件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的,不得参加。
(三)网上报名提交资料后,超过考试规定时间没有前来参加笔试、资格审核、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四)本次招聘工作,请考生认真填写联系方式,务必准确无误,因联系方式错误导致无法联系,致使招考通知信息延迟等问题,个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招聘工作由我院机关纪委监督,应聘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在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所签聘用合同无效,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20-36690712、36690716;招聘工作监督电话:020-36690728。逢工作日9:30-11:30、14:30-17:30。
(七)招聘公告由广州互联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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