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规定,海曙区望春街道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2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2.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3.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岗位、人数、专业、学历、范围、资格条件及福利
招聘岗位 |
招聘人数 |
学历要求 |
任职条件 |
所学专业要求 |
薪金福利(税前) |
窗口服务 |
1人 |
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1.年龄在37周岁以下: 2.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3.有窗口服务工作经验者优先; 4.能听、说宁波话优先
|
不限
|
6.3万(包括工资收入、五险一金等所有费用) |
综合文字 |
1人 |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3.有文字工作者优先 |
其他福利:单位食堂、工会疗养、体检、节假日福利、带薪年休假等。
四、报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望春街道办事处民通街99号510办公室,电话:0574-87204397,0574-87512153;联系人:张老师、何老师。
3.报名要求:报名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表(详见附件1)、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人员持集体户口簿或所在地户证中心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养老保险历年缴纳证明等招聘岗位要求所需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照片2张,接受资格审核。确有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报的,代报者除携带上述相关证件材料外,还需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将以上材料通过PDF形式发送到531228466@qq.com,邮件主题为XX应聘XX岗位。
4.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资格条件要求进行报名,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二)笔试
笔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携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及《考生健康申报表》原件(附件1),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内容为写作,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报考者写作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
(三)面试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
(四)成绩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和笔试成绩都相同,则加试一门写作。考试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海曙区望春街道官网上公布。
(五)体检
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望春街道组织实施,应聘人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人事档案所在地址,以便考察人员查档。
考察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在体检和考察阶段因放弃或结果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录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前环节若出现岗位名额空缺的,可以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派遣公司和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或报到手续时,若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有关说明
1.录用人员在招聘公告发布一年内若出现离职的,空缺名额可直接从本次招聘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表现优劣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2.招聘中若由于客观原因造成职位空缺的,将相应核减录用人数。
3.在本次招聘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本招聘公告及本次招考相关事宜的解释权属海曙区望春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87512153。
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办事处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haishu.gov.cn/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