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电影学院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北京电影学院将进行2022下半年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北京电影学院2022下半年拟招聘事业编制5岗,5人,其中教师岗位4人、科研岗位1人。岗位信息和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名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无任何不良记录;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公开招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岗位条件中工作年限指正式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的受教育程度填写即将取得的学历学位,专业为对应受教育程度要求的所学专业);
(七)所有岗位应聘人员需接受到怀柔校区工作(杨宋镇)。
三、应聘人员类型
(一)如无注明,岗位均面向符合条件要求的社会招聘或校园招聘应聘人员。
(二)应聘人员需具有北京户口(在读期间的学校集体户口不属于北京市常住户口)或者符合落户条件的情况,具体详见各岗位要求。
符合落户的条件的人员要求为:
应聘人员为留学归国人员的:须在
应聘人员为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的,须在
应聘人员为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的,须符合北京市进京条件(参照《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京人社毕发[2021]22号),可参加2022年毕业派遣、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应聘人员符合其他落户情况的,请务必在招聘系统注明相应情况、在系统中上传附件,并发送至部门初试邮箱。
四、招聘程序
(一)招聘报名
应聘人员登陆北京电影学院网站www.bfa.edu.cn标题栏中的“人才招聘”进行报名或直接复制链接http://zhaopin.bfa.edu.cn,公开招聘只接受网上申报,北京电影学院招聘网站是唯一申报渠道,应聘人员最多可申报3个岗位。
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日起至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须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与报名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应聘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系统填报不全或者无法认定的视为资格不通过。
(三)招聘考试
招聘考试分为部门初试、学校复试、综合评价等三个部分。总分为100分,初试占30分,复试占40分、综合评价占30分。
初试考试由用人部门组织进行,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自行确定考试方式及初试合格分数线,并以一定形式公布,初试后推荐合格分数线以上不多于1:5比例的应聘人员参加学校复试,不足1:5的按照实际人数推荐。
复试由人事处组织,以复试成绩80%(即32分)作为复试合格分数线,并依据初试和复试的累计分数排序,并以一定形式公布,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1:3的比例推荐参加综合评价人选,不足1:3的按照实际人数推荐。
综合评价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于应聘人员综合表现并结合学校整体人才规划进行评价,以综合评价成绩80%(即24分)作为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并以一定形式公布。三个部分组成的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四)体检
人事处负责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最新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最多复查一次。不符合体检要求将取消拟聘用资格。
(五)招聘录取
总分且各环节分数均不低于合格线、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具有拟聘资格,聘用按照总分由高到低进行。如拟聘人选自愿放弃则按照顺序进行递补。
(六)应聘公示
人事处将拟聘人员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在学校网站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应聘者需在公示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完成入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七)政审及综合表现审核
人事处和用人部门负责拟聘人员的政审及综合表现审核工作,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政审及综合表现审核不合格的将取消拟聘用资格。
(八)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并通过政审及综合表现审核的,学校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他说明
(一)应聘人员须符合北京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并按规定提供检测报告等材料,招聘各环节的形式将根据疫情防控的情况进行调整。
(二)非北京常住户口应聘人员的录用以学校的进京指标和上级的审核批复为准。
招聘联系方式:
初试情况及问题请咨询各招聘岗位对应部门,具体联系电话和邮箱详见附件,复试情况及问题请咨询人事处。
人事处联系电话:82283569,来电时请说明是在高校人才网看到的信息
人事处联系邮箱:zhaopin@bfa.edu.cn
招聘系统相关问题咨询:duanhl@hjsoft.com.cn
监督电话:82283311
北京电影学院
附件: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rsj.beijing.gov.cn/xxgk/gkzp/202209/t20220915_28162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