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工程咨询中心”)由原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1987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副厅级事业单位)转企改革设立,现为国有企业,总部设在江苏南京。省工程咨询中心由省国金资本运营集团出资,省国金资本运营集团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已发展成为江苏省工程咨询服务业门类最齐全的综合性工程咨询机构之一,业务领域覆盖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综合资信、工程咨询专业(十二个)资信、工程咨询(PPP)专项资信等专业资质,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成员协会会员,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CNAEC)特邀常务理事单位。省工程咨询中心主要从事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研究、产业发展规划和研究、各类专项规划和研究、城市规划、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中期评价、后评价,PPP咨询,项目全过程咨询,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和评审、节能量认定和评审、煤量替代和落实评估,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政府采购和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服务工作。
为加快高质量发展,选拔优秀适岗人才,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具备报名职位所需要的条件。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合作、廉洁奉公。
3、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善于思考,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强;具备优秀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国(境)外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身心健康,相貌端庄,举止得体,能够承受较高强度的工作节奏。
5、能够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南京(愿意被派往边远地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资格禁入
1、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3、被竞业禁止或市场禁入的。
4、有政策规定或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5、存在招聘回避等有关情形的。
6、法律法规或招聘单位规定的其他禁入情形。
三、招聘岗位
咨询业务人员
岗位职责:
①发展研究和规划业务咨询岗位: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产业规划等领域咨询工作。
②产业和创新业务咨询岗位:从事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创新能力建设等领域咨询工作。
③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业务咨询岗位:从事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信息化等领域的项目前期咨询、投融资咨询(造价咨询)及相关课题规划研究工作。
④环境资源业务咨询岗位:从事生态文明建设、“两山”理论创新实践、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碳排放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领域咨询工作。
⑤能源发展业务咨询岗位:从事电力的输、变、配、用;能源规划研究、智慧能源、综合能源(储能)以及存量企业的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节能诊断、节水评价等领域的咨询工作。
任职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专业不限(工学类、理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优先)。年龄35周岁以下。
四、薪酬及待遇说明
咨询业务人员薪酬为浮动制(现有骨干咨询业务人员年收入30万元以上)。
五、应聘程序
1、应聘报名
报名时间: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报名方式:在电脑端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专属链接http://221.226.98.78:8085/jeccshow/#/resume在线填写并提交个人简历。
2、笔试面试
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甄选的人员,笔试和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甄选的人员不再通知。
3、确定拟录用人员
笔面试结束后,以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拟录用人员,未录用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4、正式录用
拟录用人员经体检、公示通过后,通知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六、其他说明事项
1、根据江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本次招聘所有应聘者在笔试、面试环节中需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2、招聘笔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请广大报考人员切勿上当受骗。
3、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和用工过程始终,报名人员需对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取消应聘资格;已聘用上岗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4、请应聘者确保联系方式填写准确,确保通讯畅通。在各招聘环节中,将及时通知进入下一环节的应聘者,若联系不到考生本人,则视为考生自动放弃资格。
5、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省工程咨询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省工程咨询中心:吴女士,025-83581304;网址www.cnjecc.com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2/9/16/art_57211_10606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