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关于2023年2月补充招聘2名汕头市“双百工程”社工督导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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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公告详情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督导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1]278号)、《关于组建汕头市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督导办公室的通知》(汕民通[2021]70号)等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汕头市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以下称双百工程)社工督导人员补充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汕头市双百工程社工督导人员,2名。本次录用人员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应聘汕头市双百工程社工督导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社会工作、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督导领域的专业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知识。

2、具备相应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持有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3、具有所督导服务领域的实务经验,一般应不少于4年。

对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获得全国及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省民政厅委托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评选的优秀社工等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以及我市双百计划督导、双百社工,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本土优先。本土社工人才熟悉本地人文环境,鼓励外出工作的本土优秀社工人才回乡就业、扎根基层、服务家乡,全面发挥本土优秀社工人才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2、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人员;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近两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督导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22916(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应聘人员自行在市民政局网站下载《2023年补充招聘汕头市双百工程社工督导报名表》(附件)并如实填写。

2、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社工职业资格证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材料扫描件;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本人获得奖励、奖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以上材料电子版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提交到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邮箱(stmzjsgk@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应聘双百工程社工督导

(二)资格审核

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按照招聘要求,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双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面试人员范围。

(三)面试

面试采取现场面试的方式,具体时间、地点将面试前3天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聘人员(未列入面试范围的人员不再通知)。

1、面试前资格复核。应聘人员于面试当天凭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前到达考场进行资格复审、签到并参加面试抽签。未能按时报到的,按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处理;对证件携带不齐的,取消面试资格。

2、面试内容及评分。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督导能力、语言表达及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意识与技巧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拟聘人员按照应聘人员面试分数从高到低确定。

为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应聘人员进入考场均须规范佩戴口罩。

(四)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拟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达标,空缺名额将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

(五)名单公示

对体检达标的拟聘人员,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录用及签订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落实薪酬和社会保障(五险一金)待遇。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面试或聘用资格。

(二)本次招聘政策由汕头市民政局双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咨询电话:0754-88566660

附件:2023年补充招聘汕头市双百工程社工督导报名表.doc

汕头市民政局

202322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shantou.gov.cn/stsmzj/gkmlpt/content/2/2180/post_2180867.html#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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