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是国家文物局直属的综合性科研事业单位,主要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与战略研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大遗址保护、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存与修复的科技研发与推广、出土文献研究等工作,并承担援外工程任务,以及对各地文物保护专业骨干的培训任务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我院面向2022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人员4名,岗位性质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具体岗位信息详见附表1。
各招聘岗位专业参照目录为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更新版)》。对于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与我单位联系,确认报名资格。
二、招聘范围
2022年全国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部队院校和留学生),其中京外生源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
三、应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工作态度积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4.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心理素质。
5.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能以及其他条件。
6.须于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人员,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名方式:考生将报名材料发送至http://mcthr.wizhrs.com/#/login?redirect=%
(2)报名材料要求:报考人员均须填写“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岗位应聘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身份证、已取得的学历与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最高学历成绩单及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请考生将申请表中的各项信息填写完整,不可空项,没有相应内容的项目须填“无”。
未按要求上报材料者视为报名无效。
(二)资格审查。我院按照应聘岗位具体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者由我院电话或邮件通知,进入笔试环节。各岗位的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为5:1。未达到该比例的,视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按照实际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组织笔试。
(三)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以及从事应聘工作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等。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进入面试。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参加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根据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者)由高到低的顺序,每个岗位原则上按照5:1的比例(不足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面试人选等相关情况将在院网站(http://www.cach.org.cn,下同)发布。
(四)面试。参加面试时请携带身份证。面试主要考核应聘工作岗位需要的综合能力,面试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在面试考试前一天或当天弃考的,不再递补。
(五)指定医院体检。根据笔试成绩50%与面试成绩50%之和,按照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由我院组织到相关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合格者可申请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再进入考察环节。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六)组织考察。通过体检人员,由我院到其所在学校进行考察,并查阅人事档案。涉嫌弄虚作假或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况,不予聘用。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及考察人选。
(七)公示。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http://www.ncha.gov.cn)、院网站公示拟聘用人员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及拟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入职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五、纪律要求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聘人员务必认真完整填写报名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或关键信息有隐瞒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后续资格。
六、其他
1.每名应聘人员只能选择报考1个岗位。
2.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及材料应确保真实、准确。未认真填报造成信息不全、有误的,由应聘人员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或关键信息有隐瞒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3.请及时查看个人邮箱及我院网站公告,掌握有关笔试、面试等相关信息。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老师、徐老师
电话:010-84649752,来电时请说明是在高校人才网看到的信息。
监督电话:010-84630840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ncha.gov.cn/art/2022/4/25/art_1025_1739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