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化州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公开招聘纪检监察辅助人员21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根据上级要求和办案看护工作需要,我市纪检监察办案看护项目现需公开招聘纪检监察辅助人员21名,其中男性A岗位6名,男性B岗位6名,男性C岗位5名,女性岗位4名。
二、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退伍军人优先,退伍军人放宽到中专或高中学历),专业不限;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曾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人员;
3.参加过邪教非法组织的人员;
4.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
5.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岗位职责
从事办案陪护、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等纪检监察辅助工作。
四、薪酬待遇
获聘人员为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实行包干制,享受我市的纪检监察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含五险一金在内),在办案陪护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陪护补助。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
报名地点:化州市纪委监委干部室(市政府大楼四楼东434室)
需提供材料:近期大一寸彩色相片2张、《化州市纪委监委招聘纪检监察辅助人员报名表》(报名表可从人民政府网下载或到报名现场领取),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党员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书,上述证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中共党员需提供党员身份证明(含所在支部和党委的核实意见及盖公章),退伍军人需提供能证实为退伍军人的相关证件。
(二)资格审查
按公告中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等,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表及各种证件进行审查。审查时,应聘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的、与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要求不符的,取消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发现,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报名资料确认后,发放《准考证》。
(三)领取准考证
准考证需要本人亲自领取,考试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见准考证。准考证的发放另行通知,请留意化州市人民政府网。
(四)考试
考试采用体能测试、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体能测试:项目为男
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参考人员在计算机操作的基本应用能力,成绩满分100分。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分数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面试成绩不到60分的,不列为体检对象。
(五)体检
确定体检对象:考试总成绩=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根据考试总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由高至低依次按招聘岗位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优先次序为中共党员→退伍军人→学历→面试成绩,优先次序全部相同的以抽签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体检工作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档案资料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七)公示与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化州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新聘用人员一经录用,必须能够按时到单位工作,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管理。初次聘用期限为三年,聘用期限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期限另行规定。
(八)递补聘用
1.若因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或在公示中发现影响聘用问题而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按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由高至低依次递补体检或考察人选。
2.本次考试成绩一年内有效,受聘人员在一年内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辞职产生的空缺岗位,市纪委监委可以按照总成绩,从所有考生当中,由高至低依次补充人员。
六、其他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
(二)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三)准考证是考生参加招聘考试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考生参加体能测试、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的,不得参加。
(四)本公告由化州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化州市诚创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化州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
化州市诚创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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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http://www.huazhou.gov.cn/zwgk/zlxx/content/post_11430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