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优秀教师69名,具体岗位见《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2023年2月选聘优秀教师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条件
(一)选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选聘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6.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基础条件
1.报考年龄
在《岗位表》“其它条件”中有年龄限制要求的,按《岗位表》要求的年龄报考;《岗位表》“其它条件”中没有年龄要求的,报考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即
2.报考学历
(1)报考者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报考者的学历、学位须与岗位要求相符,低学历不能报考要求高学历的岗位,高学历可以报考要求低学历的岗位,但必须符合岗位表中相应学历、学位要求。
3.教师资格证
报考者须具有不低于岗位所要求资格种类和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如报考初中语文教师岗位需具有初中及以上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证。
(四)其他条件
选聘人员除以上基本条件及基础条件外,还需至少符合以下一项:
1.获得下列个人荣誉称号之一:
(1)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中小学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的教师。获得过国家级及以上奥林匹克竞赛金牌或指导学生获得过国家级及以上奥林匹克竞赛金牌经历的主教练员(主要指导教师);
(2)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特级教师”称号。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相当荣誉称号,省级现场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3)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
(4)深圳市年度教师、深圳市十佳青年教师(标兵)、深圳市(十佳)师德标兵、深圳市优秀班主任、深圳市优秀教师、深圳市先进教育工作者、获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师。
(5)具有相关企业、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目前仍在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只符合此条款的,仅限报考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双师型教师岗位,岗位编号:LGXP20230201):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及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②近5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目前仍在岗;③近5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教育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④近5年内辅导学生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主教练员。
2.通过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他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近两年内,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7.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8.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9.现役军人;
10.未经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网上下载报名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后到现场报名。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2.时间:
3.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一楼报告厅,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二)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在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初审,报考人员须本人亲自到场。报考人员须提交如下资料:
1.《龙岗区教育局2023年2月选聘优秀教师报名表》(原件,见附件2);
2.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教师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符合岗位规定条件的个人荣誉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6.专业技术资格证(视岗位要求及条件提供,验原件留复印件);
7.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原件)、该工作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以及其他能证明有相应工作经历的材料(工作合同或工资单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国(境)外归国人员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的,以原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为准;
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该工作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在资格初审时必须提供。如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该工作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足以证明其符合报考岗位工作经历要求,则其工作合同或工资单等其他材料在资格初审时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最迟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8.深圳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参加选聘的,还须提供单位同意参加选聘证明(原件);
9.证明应聘人符合岗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应聘人所提供的资格初审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其选聘资格。另外,资格初审只是对报考人员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的审查审核结果为准。资格审核贯穿聘用全过程。
(三)确定面试人员
根据应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格初审结果,由区教育局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并发放面试通知书(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试
考试由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采取面试的形式进行。
(一)面试时间及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形式:面试由龙岗区教育局组织实施,采取模拟讲课的形式。
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二者缺一不可)参加面试。
(三)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分数合格线为60分,面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体检。根据面试成绩分数高低排序,按岗位最终聘用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如同一岗位面试成绩相同无法确定体检人选,则以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面试主评委评分仍然相同的,则由招聘单位另行组织面试确定体检人选。面试结果和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将于考试结束之后5个工作日内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lg.gov.cn/)上公布。
四、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拟聘资格。
体检时间、体检医院均由选聘单位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进入考察环节,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察。进入考察阶段的人员应提交《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授权书》(见附件3),不提交授权书的,视为放弃考察资格。
考察内容为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同时审核报考人员提交报名材料的原件,核实报考人员提供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及提供个人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经考察不合格的,选聘单位按程序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拟聘人员名单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lg.gov.cn/)公示7个工作日。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查异议不实或者异议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深人社规[2019]9号)等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选聘单位主管部门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备案,所聘人员按我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因考生原因自招考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聘用备案的,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试用期
新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且与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岗位聘用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九、其它事项
(一)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聘用后需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
(二)本次选聘的相关资格条件、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
(三)岗位要求的工作经历,可按自然年或学年计算,其中的教学经历指学校教学经历,开具工作经历证明时必须予以明确任教时间和任教学科。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期间的实习经历、兼(专)职工作经历和社会人员的兼职经历和非工作培训不予计算。
(四)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或等级均包含本数。
(六)本次选聘将按照广东省人事考试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将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请考生理解、支持和配合。
(七)本公告由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负责解释。选聘查询网址及报考咨询电话如下:
1.龙岗政府在线:http://www.lg.gov.cn/。
2.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0755-89551913。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2023年2月选聘优秀教师岗位表.xls
附件2.龙岗区教育局2023年2月选聘优秀教师报名表.doc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lg.gov.cn/xxgk/zwgk/rsxx/ryzp/content/post_104295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