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基层法院集约送达分中心的建设,满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用人需要,确保区法院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根据实际需求,经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批准,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集约送达人员6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岗位性质
本次招聘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具体日常管理与考核。
二、岗位、人数及职责
岗位:集约送达岗
人数:6名
职责:负责电子送达,邮寄当事人的送达材料打印封装,异地送达的打印封装,当事人来院领取送达等工作。
工作地点: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三、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3、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专业技能;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1987年4月3日以后出生)以下,研究生学历可放宽到40周岁(1982年4月3日以后出生)以下;
5、具备良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适应日常办公需求;
6、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表达能力,吃苦耐劳,爱岗敬业,无前科劣迹;
7、符合具体报考岗位要求,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间如不符合工作要求予以辞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5.在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公务员招考或其他国家考试中被招考(考试)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舞弊行为的人员;
6.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的人员;
7.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8.用人单位所属工作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招录的人员;
10.其他不宜从事本岗位的人员。
四、薪酬福利
薪酬2000元/月(含个人承担社保部分),五险一金。
五、报名程序
(一)公告发布
在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网、辽宁近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3月30日至4月5日
2、报名方式:考生登录相关网站,在本次公告发布页面下载附件《报名登记表》(附件1),填写完成后与所需材料原件扫描为JPG或PDF格式形成压缩包,发送至lnjhrlzyfwgs@163.com,邮件标题:“应聘岗位+姓名”。
3、报名所需材料:
(1)《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需附照片底色无要求);
(2)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拍照后上传);
(3)有效期内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上传本人最高学历毕业证照片或扫描件;
(5)上传岗位要求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
(三)资格审查
由实施方对报名考生的《报名登记表》及所需材料进行审核,请确保扫描材料的清晰度,同时将对报名考生工作履历进行核实,符合条件者方可参加后续考试;所需材料准备不全,不予参加后续考试。
(四)笔试
符合报名要求的考生将收到以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发送的准考信息,考生自行打印。具体笔试时间、地点、方式等以准考信息为准。
(五)面试
组织现场面试。原则上以招聘计划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者,可同时进入面试。具体面试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笔试、面试总成绩按4:6权重比例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六)体检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进行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七)考察
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进行递补。
(八)公示与聘用
请考生关注辽宁近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公众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问题短期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公示无异议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按照既定工资80%执行,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解聘或增补将按照总成绩排名进行递补。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报考者自报名至考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信工具通畅。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报考者自行承担。
七、附件
附件1:《报名登记表》
咨询电话:15640296366
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1:00
工作日下午 13:30-16:30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liaozhong.gov.cn/gsgg/202303/t20230330_44404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