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708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部分医学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2023年应届毕业生(择业期内未就业)。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2024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计划信息表》(附件3)。
2.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8年5月7日至2006年5月6日(含)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具体出生日期的计算方法同上。
3.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2023年应届毕业生可直接报名(择业期内未就业),2024年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后,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5.应聘人员的其他资格条件计算日期截止到2024年5月7日(含)。
6.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5.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
6.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8.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定向辽宁除外)、委培生及在职人员;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招聘院校注明“国内部分医学院校”的岗位,采取面试考核方式进行;招聘院校注明“省内其他医学院校”的岗位,采取面试笔试方式进行;详见《2024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计划信息表》(附件3)。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jw.shenyang.gov.cn
(二)报名及网上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报名不收取费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名网址:沈阳市考试院:http://www.sysksy.cn
1.招聘岗位查询。招聘岗位简介、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2024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计划信息表》(附件3)。对招聘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其他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应聘人员可直接拨打招聘单位联系电话,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解释说明。
2.报名。2024年5月7日10时至5月9日12时。届时,应聘人员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
3.网上资格审核。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须如实上传身份证、学信网学历(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23年毕业上传学历报告、2024年毕业上传学籍报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扫描件。招聘单位将在24小时内通过报名系统对应聘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初审,请应聘人员注意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是否通过,并保持手机畅通。
4.查询审查结果。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初审完毕,初审时间顺延至2024年5月9日16时。初审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内可改报其他岗位。请应聘人员于2024年5月7日10时至5月9日16时审核截止时间前重新登录系统确认审查结果。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为便于应聘人员报考,报名期间,各招聘岗位报名人数将定期在沈阳市考试院官网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报名,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带来困难。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应聘人员,面试相关要求请关注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参加笔试应聘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10时至2024年5月25日9时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后续环节使用。
6.岗位调剂与削减。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在2024年5月10日10时至12时内报考其他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考试考核
1.招聘院校注明“国内部分医学院校”岗位
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成绩为考生最终成绩,依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面试成绩并列者,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2.招聘院校注明“省内其他医学院校”岗位
采取面试笔试的方式。
(1)面试。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应聘人员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后,按照面试公告内容参加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依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笔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进入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笔试,未达到规定的笔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笔试人选。
(2)笔试。参加笔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
笔试时间:2024年5月25日(星期六)。上午09:00—11:00。
笔试科目为《综合应用能力》,满分150分,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各招聘岗位确定的笔试类别详见《2024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计划信息表》(附件3)。
笔试阅卷结束后,将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确定并公布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下一环节。
面试、笔试成绩按7:3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即总成绩=面试成绩×0.7+笔试成绩×0.3(总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施四舍五入)。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四)体检
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单位提出。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体检后,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五)考察
由招聘单位组织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党组织出具考察意见,并存入拟聘用人员档案。
考察后,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拟聘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招聘单位将通知本人报到,如在通知后15日内仍未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公示后,因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学校。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三)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面试、笔试、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联系电话
(一)招聘政策、报名条件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详见《2024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计划信息表》(附件3)
(二)技术咨询电话:
沈阳市考试院:024-88505521
(三)纪律监督电话: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22539027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24-23830746
(四)电话咨询时段:
工作日9:00-11:00,13:30-16:00
八、本公告由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jw.shenyang.gov.cn/zwgk/fdzdgknr/tzgg/202404/t20240430_4638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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