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说,「一百万安家费学校不打折,都是给引进人才的」。”
等我签下十年服务期合同后,他又补充,
“要是你考核不过,要退还所有已经拿到的安家费;如果提前离职,也要退还所有安家费,并另外支付学校赔偿金十万元。”
“……钱打没打折我不知道,但我想打折帮我来面试的腿。”
图源:知乎
在经历了N次高校的“文字游戏”以后,“青椒”不由得发出感叹——口头承诺太缥缈,白纸黑字才可靠。
高校或许比“围城”更甚:想留下,很难;想出来,也很难……想轻而易举地从高校拿到当初说好的全额安家费,难上加难。
每年都有不少硕博人才踩进类似的「泥坑」,弄得自己心神憔悴,竹篮打水。除了钱难拿到,安家费扣完税后,实际到手与预期相差甚远,也让“青椒们”心里不平。
为此,本文就从税务和政策的角度上,讲一讲高校安家费的那些常见问题。
· 壹 ·
常见的安家费发放方式及税法依据
01.对于高校来说,分期发放安家费是大部分
尽管高校的人员流动性已经很低,但在其特殊的工作环境下,若是教师频繁跳槽,不利于激励年轻教师更快出科研成果,所以绝大部分高校规定采取分期支付安家费的方式。
同时,分期付款还可以减少学校财务上的现金流压力。可以说高校是秦始皇吃花椒——赢麻了。
“只要钱没给完,人就不会轻易走的。”
02.对于高校求职者来说,谁不喜欢一次性支付安家费的高校呢?
一些“青椒”们认为,谈好的安家费还要分期收到,略显抠搜,“没到手的钱都是虚的”,学校不如一次性支付安家费,这样对老师们更好。
来源:遵义师范学院2022年公开招聘
老话说“先成家后立业”,一次性支付安家补贴可以让引进的博士直接在当地购置好房产,生活成本和落户压力大大减小的同时,有利于“青椒”们把精力都放在教学与科研上面。
不过,不能忽视的是,在“青椒”一次性收到安家费的同时,还衍生出了高额个税的问题……
光是高校愿意一次性发钱是不够的,还要看看税后到手的钱是多少。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的规定不同,我们一起来看。
税务背景1:
尽管很多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来支持“高校安家费也应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但其实这条税法规定是有历史针对性的。其涉及的安家费是“退职安家费”,是特定时期为安置特定群体的规定。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有所提及:“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根据文件解释,干部离开原单位易地安家,所以要给安家补助费;而高校的安家费,实质是高校以安家费名义把人才引进来的一种补贴福利,且与任职挂钩,故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 贰 ·
安家费的扣税比例
即将入职的“青椒”都想搞明白一个问题:“安家费的扣税比例到底是多少?”
△有人才表示自己入职的高校要交45%的个税
△有的高校则扣了20%
△我国工程院院士举了三个人才的实际案例,其安家费扣税比例分别约为:33%、44%和40%
钟南山院士接受采访道:“我最得意的一个学生,拼命干,除了当医生以外所有时间做研究,取得很好成绩。医院今年初奖了他22万,很高兴。但(广州市)越秀区财局说你这个不行,要放在工资里一块算,就得交40%的税。这还不算,说你前年也得过奖励,还要补交。最后这位科研人员拿到手的就只有11万,他很泄气。”
安家费多少直接影响“青椒”们的科研积极性是一定的。
上面提到的扣税比例,其实都是安家费的“实际税负率”(和个税税率不是一回事)。
“为什么这个数字,不同高校之间差别这么大呢?”
其实是因为:不同高校、地方政府对于安家费缴纳方式和计算公式的规定各不相同,所以出现了个别高校能交得非常多的情况……
(这里列举几种常见的安家费个税计算方法,仅供参考)
- 第一种:完全按照工资收入,直接算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最高45%的最高累进税率,计算个税;
- 第二种:把安家费比照年终奖金收入的算法,分摊到12个月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个税;
- 第三种:把安家费当做按照一次性偶然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税;
- 第四种:这也是相对公平的一种,由于安家费具有递延性质,所以将收入按照服务年限,分摊到每年,再分摊到每个月,根据税法规定计算个税;
由于国税局对这方面的个税规定没有明确,所以不同高校对于安家费个税如何计算,暂时以地方政策为准。
比如广东地区,可以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八条关于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规定。(见下图)
写在最后
博士在入职高校之前,一定要问清楚安家费,购房补贴等的发放方式,以及它们的计算标准是什么,然后结合自身情况再做选择。不然会有实际和预期差别大的「欺骗感」,或者因考核太难,出现辞职难、赔偿多、金钱和时间都蒙受损失等问题。
从高校角度看,无论是扣税方式,还是违约金的相关规定,都是为了防止个别求职者“过河拆桥”的行为出现。毕竟安家费金额很大,如果求职者只是拿高校做短暂跳板,那高校的用人成本就太昂贵了。
从求职者角度看,选择权更多在高校,高校是买方市场,人才没有议价权是现状。
如果已经入职,并且遇到了需要离职和给高校赔偿款的情况,也不要灰心和丧气,同样有“博士认为高校违约金不合理并上诉法院最终胜诉”的真实案例。对于不公平的“坑”,人才们一定要擦亮眼睛跨过去,必要时勇敢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西安财经大学校长方明又一次提出:“建议高校引进人才安家费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利于留住人才,缓解高等教育发展区域不平衡的矛盾。”从院士到政协委员,安家费问题一直在有人关注,我们仍然要乐观相信,在纳税光荣的前提下,更合理的安家费个税新规一定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