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
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和业务拓展、培养优秀人才队伍的需要,公司决定开展2023年第一批公开招聘,具体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招聘职位、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对象
详见《汕尾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详见附件1):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接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报名
1.正在接受审计、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2.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
5.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或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损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6.个人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记录的;
7.个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其它不适宜参加应聘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报名材料打包发送至指定报名邮箱swjkgs@163.com,不接受现场报名。
2.报名材料:
(1)附件《汕尾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23年招聘人员报名表》;
(2)身份证扫描件、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专业资格证书扫描件。
3.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报名材料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4.报名注意事项:
(1)把报名材料打包成一个压缩文件以附件形式发送到上述指定邮箱,邮件主题和报名材料压缩文件名称须写明“应聘单位+应聘岗位+姓名”。
(2)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5.资格初审:公司将根据应聘者提交的报名材料及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以优中选优原则,按照不低于1:5比例通知入围应聘者参加笔试,简历筛选未获得通过的应聘者不再另行通知。如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比例规定的,按实际有效报名人数确定入围笔试人选,
资格初审合格的,择时通知报名人员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未通过初审的,不另行通知。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本公司将严格保密,仅供招聘之用,恕不退还。
(二)招聘考试
1.笔试。根据资格初审的评估情况,择优筛选人员进入笔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对综合知识水平进行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主要考察报名人员的工作经历、管理能力、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及人岗相适度。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三甲级别资质的医院,费用由个人承担。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政审考察
经体检合格的应聘者确定为考察人选,由招聘单位组成3人以及上的考察组,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等有关规定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被考察人员如无法按时递交有关材料或有存在影响聘用问题无法通过政审考察的,取消其政审考察资格。
(五)公示与录用
汕尾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根据考试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选将在市国资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录用人员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
1.应聘人员须诚信参与招聘录用的各个环节,不弄虚作假,不违法违纪违规。应聘人员必须对自己应聘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或填报虚假信息,伪造报名资料的,一经查证,取消资格或成绩;已经录用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2.本次招聘,如因应聘者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应聘者自愿放弃体检,考察以及在公示中发现影响聘用而导致拟聘用岗位出现空缺的,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递补期限为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之日起30天内有效。
四、薪酬待遇
公司将为最终录用者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市场化薪酬福利待遇,具体面议。
五、咨询电话
郑先生,0660-8339888
附件:1.汕尾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2023年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docx
2.汕尾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23年招聘人员报名表.docx
汕尾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shanwei.gov.cn/swgzw/gzwyw/tzgg/content/post_987175.html